「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第3條之保送資格規定
「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第3條之保送資格規定,宣導請家長予以留意及了解。
說明:
一、 依「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以下稱離島保送辦法)辦理。
二、 為使本縣家長、學生充分瞭解離島保送辦法所規範保送資格,向家長宣導周知,以維護後續升學權益。
三、 離島保送辦法第3條所規定保送資格內容摘要如下:
(一) 適用對象:指離島地區內國民中學或其附設補習學校、高級中等學校、五年制、二年制專科學校或其進修部之應屆畢業學生。
(二) 前項學生申請保送,應設籍離島地區累計達九年以上,並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1、 申請保送五年制專科學校者,應於離島地區接受並完成國民中小學或其附設補習學校之教育,並取得各學期成績。
2、 申請保送大學校院者,應於離島地區接受並完成國民中學或其附設補習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五年制、二年制專科學校或其進修部之教育,並取得各學期成績。
(三) 其他相關資格及限制,詳請參閱離島保送辦法條文(如附件)。
四、 若有法規條文相關疑問,請逕洽本府教育處,電話:(082)325630分機62482。